(2017)湘04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军、崔松林与被执行人刘青云、刘琼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崔松林,刘青云,刘琼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申请执行人:崔松林,男。被执行人:刘青云,男。被执行人:刘琼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崔松林与被执行人刘青云、刘琼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青云、刘琼艳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军、崔松林借款本息合计268652元,并负担执行费3929元,受理费5341元。2017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偿还了50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