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执7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与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王婧、刘振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光雄,王婧,刘振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76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2764-8。负责人麦兴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冯光雄。被执行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社区凤鸣路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樊英福。被执行人冯光雄,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王婧,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刘振州,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申请执行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光雄、王婧、刘振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光雄、王婧、刘振州对被执行人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婧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X房屋、被执行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X房屋、被执行人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X房屋,但上述查��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