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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与张光跃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张光跃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89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地址: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号。负责人:周国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跃,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泗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与被告张光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