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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鲜文训与颜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文训,颜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127号原告:鲜文训,男,汉族,出生于1945年4月2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颜勇,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18日,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鲜文训与被告颜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劳务合同履行地在旺苍县木门镇为由,裁定移送至旺苍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立案后本院用电话通知和传票通知方式通知原告鲜文训到旺苍县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情况,原告鲜文训均以其未在旺苍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到旺苍县人民法院。并在电话中表示其只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旺苍县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鲜文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鲜文训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光建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张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