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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佟晓娟与高启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晓娟,高启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503号原告:佟晓娟,现住榆树市。被告:高启光,现住榆树市。原告佟晓娟诉被告高启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