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佟晓娟与高启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晓娟,高启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503号原告:佟晓娟,现住榆树市。被告:高启光,现住榆树市。原告佟晓娟诉被告高启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