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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243号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伟,系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汉唐,系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远东置业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姜世潭,任经理。委托��讼代理人:迟晓东,系蓬莱市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姜文,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波,系蓬莱市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东置业公司、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956元,减半收取计30478元,由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人民陪审员  吕嫣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