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荣忠、林旭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忠,林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忠,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林旭珍,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忠与林旭珍林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6)桂0921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旭珍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35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9元、申请执行费820.3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旭珍的财产在另一执行案处理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