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勤林与陈志刚、刁清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林,陈志刚,刁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勤林,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谢兵,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刁清华,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王勤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志刚、刁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志刚、刁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刚、刁清华向申请执行人王勤林给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020元,并承担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志刚、刁清华除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本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志刚名下的小型汽车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