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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水温与陈建水、陈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温,陈建水,陈秋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624号原告:黄水温,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兴,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水,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秋容,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黄水温与被告陈建水、陈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水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兴、被告、陈秋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水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建水因经济困难需要资金,于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兹陈建水向黄水温借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正),2011年11月20日,借款人陈建水”。现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建水未偿还本息,被告陈秋容与被告陈建水系夫妻关系,应对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诉至贵院,判如所请。被告陈秋容辩称,陈建水向原告借款,我不知情,我当时在外面打工,现在原告起诉,我才得知有该笔借款,现陈建水经济比较紧张,如果真的有借这笔款,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来协商如何偿还这笔借款。被告陈建水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陈建水与陈秋容系夫妻关系。陈建水于2011年11月20日向黄水温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黄水温收执。该借条载明:“兹陈建水向黄水温借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正)2011年11月20日借款人陈建水”。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黄水温以现金的方式支付陈建水借款130000元。嗣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黄水温催讨未果,黄水温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如上请求。审理中,陈建水申请对黄水温提交的借条上“陈建水”签名笔迹及手印指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建水没有按照交费通知要求缴纳鉴定费用,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7日退回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黄水温提供的借条、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以及黄水温、陈秋容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被告陈建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认为,黄水温与陈建水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陈建水向黄水温借款130000元,有陈建水出具给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黄水温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陈建水偿还借款,故黄水温要求陈建水偿还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讼争借款在陈建水与陈秋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陈建水个人债务,故应由夫妻共同偿还;陈建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建水、陈秋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黄水温返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如果陈建水、陈秋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陈建水、陈秋容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秋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思 思)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