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波、吴涛等与乳山市夏村镇邵家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吴涛,乳山市夏村镇邵家村村民委员会,邵永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37号原告:吴波。原告:吴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梅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夏村镇邵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洪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邵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吴涛与被告乳山市夏村镇邵家村村民委员会、邵永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波、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波、吴涛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