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友山、郑玉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山,郑玉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友山,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郑玉开,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山被执行人郑玉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