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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海峰与被申请人韩殿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海峰,韩殿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特38号申请人:韩海峰,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汽车改装厂职工,住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韩殿清,男,194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海峰与被申请人韩殿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申请人韩海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海峰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德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