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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海华、吴道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华,吴道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华,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吴道昌,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海华与被执行人吴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道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