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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军民与陈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民,陈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277号原告:宋军民,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陈少华,男,大约40岁左右,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原告宋军民与被告陈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宋军民于2017年6月30日以诉讼主体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军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军民负担。审判员  李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