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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志超与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超,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超被执行人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贾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娟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超与被执行人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申请人刘志超投资本金1,16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89元由被告长春唐人志诚投资管理中心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和车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