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何康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何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督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人民西路。负责人:陈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琴,女,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芦溪县。系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何康,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上栗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何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16元,减半收取计8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员 黎建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廖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