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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晓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玉,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发沈阳市发动机研究所工程师,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范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晓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晓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晓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荣远审判员  刁久豹审判员  刘苑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其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