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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聪武、韩振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聪武,韩振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聪武,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振锋,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再审申请人赵聪武因与被申请人韩振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9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赵聪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聪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的认定及计算数额不当,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赵聪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聪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