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庆来、郭小丽与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张庆来,郭小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文,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丽。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庆来、郭小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审 判 员 谢朝辉审 判 员 徐金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赵迎娣书 记 员 汤媛媛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