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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8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蔡陈英与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陈英,陈瑞教,陈雪琴,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058号原告:蔡陈英,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陈瑞教,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陈雪琴,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陈英与被告陈瑞教、陈雪琴、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陈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陈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