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2007年4月20日因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同年6月24日因卖淫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5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浙02**刑初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本院〔2017〕浙02**刑初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审理。2017年6月5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宁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予以变更。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明知虫草鹿鞭王等系假药,仍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圃巷18弄16号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店内销售。2016年8月3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虫草鹿鞭王30粒30丸、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30丸、虫草鹿鞭10粒10丸、金玛卡14粒、鳄鱼蓝金10粒、蓝色伟哥2粒、万爱可1粒、每粒坚1粒,共计128粒70丸。经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虫草鹿鞭王、本能、德国黑倍、锁精延时、虫草鹿鞭、鳄鱼蓝金、蓝金伟哥、万爱可、每粒坚均应按假药论处。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虫草鹿鞭王30粒、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共计90粒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明知虫草鹿鞭王等系假药,仍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圃巷18弄16号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店内销售。2016年8月3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虫草鹿鞭王30粒30丸、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30丸、虫草鹿鞭10粒10丸、金玛卡14粒、鳄鱼蓝金10粒、蓝色伟哥2粒、万爱可1粒、每粒坚1粒,共计128粒70丸。经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虫草鹿鞭王、本能、德国黑倍、锁精延时、虫草鹿鞭、鳄鱼蓝金、蓝金伟哥、万爱可、每粒坚均应按假药论处。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虫草鹿鞭王30粒、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共计90粒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以来,其明知虫草鹿鞭王、本能等系假药,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圃巷18弄16号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店内销售。2016年8月3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查获了虫草鹿鞭王、本能等药品。其见证下,执法人员清点了在其处查获的药品:虫草鹿鞭王30粒+30丸、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30丸、虫草鹿鞭10粒+10丸、金玛卡14粒、鳄鱼蓝金10粒、蓝色伟哥2粒、万爱可1粒、每粒坚1粒。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图片),证明2016年8月3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圃巷18弄16号向某某经营的夫妻保健店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了虫草鹿鞭王30粒+30丸、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30丸、虫草鹿鞭10粒+10丸、金玛卡14粒、鳄鱼蓝金10粒、蓝色伟哥2粒、万爱可1粒、每粒坚1粒。3.检测报告,证明经对送检的虫草鹿鞭王30粒、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抽样检验,抽检样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4.关于虫草鹿鞭王等产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函(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由宁海县公安局出具),证明涉案的虫草鹿鞭王30粒、本能20粒、德国黑倍20粒、锁精延时20粒,应按假药论处。5.关于虫草鹿鞭等产品应视作假药的证明(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向某某销售假药案情况说明(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示)、图片、说明,证明送检的虫草鹿鞭、本能、德国黑倍、锁精延时、虫草鹿鞭、鳄鱼蓝金、蓝金伟哥、万爱可、每粒坚,外包装或说明书中宣称具有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等功效,并规定用法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中药品的定义,但上述虫草鹿鞭等产品均未标示任何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6.指认照片,证明向某某对销售假药地点进行了指认。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证明向某某的劣迹情况。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29日,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户籍证明,证明向某某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俞垚汕人民陪审员 葛明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敉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