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爱娟、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娟,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爱娟,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2451-4。法定代表人:何峰。本院在执行李爱娟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关房地产及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一亿股大东南(证券代号002263)股份。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需较长时间处置,故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布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执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