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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席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男。2006年12月26日曾因寻衅滋事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2月30日曾因吸毒被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8年10月7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12月12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席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席某多次在其居住的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家中容留张某、夏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席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夏某某、陆某、张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席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陆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席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夏某某、陆某、张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照片,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