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文静与赵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静,赵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赵瑛华,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赵瑛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4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