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訾铁柱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訾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訾铁柱,男,1959年11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訾铁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訾铁柱负担案件受理费7695元以及执行费144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訾铁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訾铁柱所有的神木县神木镇的房屋,最终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070038.35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70038.35元,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