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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黄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黄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东江小区(解放东路碧桂豪庭小区第二栋10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证07064924-3。法定代表人韦忠华被执行人黄亿,女,1969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号民初4248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黄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义务总额为3873635元(含执行费403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黄亿的银行存款387363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8736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