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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昆明德靓禛祜有限公司、马龙县国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映麟、猫玉昆、李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昆明德靓禛祜有限公司,马龙县国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映麟,猫玉昆,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德靓禛祜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马龙县国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段映麟。被申请执行人猫玉昆。被申请执行人李玲。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0日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本金21908145.36元及利息���执行费893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向林审判员  刘东明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俊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