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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金田与被执行人孟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金田,孟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32号申请执行人:阮金田,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孟祥林,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宝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金田与被执行人孟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该案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寻找孟祥林下落未果,后经多方查证孟祥林现下落不明,且通过“四查”查明其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孟祥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己曝光,并报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祥林在全省范围内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