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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172号原告: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法定代表人:冷xx,该公司经理。被告:王x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告王小军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高县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