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与郭加发、龙青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郭加发,龙青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5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住所地:浦城县兴浦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8572241771。代表人龚飞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清,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员工。被告:郭加发,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龙青菊,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与被告郭加发、龙青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