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万勇与李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勇,李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胡万勇,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被执行人:李在平,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胡万勇申请恢复执行李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在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万勇借款6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兑现15500元后,被执行人李在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合江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