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温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豫0105民初13805号案由:保险纠纷是否缺席:否当事人原告温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县新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999817949;负责人王卫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红、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修峰,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武陟县龙源镇小徐岗村十七号院,身份证号410823197808127917;委托代理人吴卫红、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776506869D;法定代表人胡建玉;委托代理人赵瑞颖,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829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赵飞驾驶原告王修峰所有的豫HG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斗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修武县境陈村红绿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新会驾驶的豫HF21**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豫HG08**/豫H70**挂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11月26日0时至2017年11月25日24时止。2016年12月23日,原告雇佣司机赵飞驾驶车牌号为豫HG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斗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修武县境陈村红绿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新会驾驶豫HF21**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飞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综上,由于此次事故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认定依据(证据或有关规定)评估费2500元发票施救费4000元发票车辆损失费76420元《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合计82920元法院支持82920元项判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修峰保险理赔款共计82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