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新、吴春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新,吴春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34号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农商行)。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广,男,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男,该行职工。被告:吴新,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吴春富,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正阳农商行与被告吴新、吴春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罚息,我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5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