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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兰洪光、兰洪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494号原告:刘玲玲,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山东杨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洪光,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兰洪鹏,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任凯豹,男,1987年生,住址。原告刘玲玲与被告兰洪光、兰洪鹏、任凯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玲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玲玲负担。审判员  杨克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