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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386号申请人:李智,女,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原告叔父。原告李华亮与被告周圣康、魏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李智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李智称,李华亮是其父亲,因病已于2017年6月17日去世,母亲已于15年前与父亲离婚,其是家中唯一继承人,现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华亮因病已于2017年6月17日去世,母亲已于15年前与父亲离婚,其是家中唯一继承人,有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李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符合变更当事人的情况,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智替代李华亮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李华亮退出诉讼。审 判 长  陈淮宁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