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洪玉与王月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玉,王月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玉,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付,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荣,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芹,北京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洪玉因与被上诉人王月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月荣与刘洪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王月荣继续居住诉争房屋已无合理理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应当释明王月荣是否就其损失提起反诉请求,若有评估鉴定程序宜在腾退房屋之前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洪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淼审 判 员 蒋春燕审 判 员 赵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 佳书 记 员 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