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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靳双喜与杨洲、杨修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双喜,杨洲,杨修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靳双喜,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杨洲,男,199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杨修斋,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靳双喜与杨洲、杨修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靳双喜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耀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