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81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房屋产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王丽君,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881行初73号原告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玉波,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李耀英,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侯军海,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林丛,系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王丽君,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第三人孙斌,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审被告盖州市房产管理处)要求撤销房屋产权证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5)盖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行终139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盖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理。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耀英,被告委托代理人林丛,第三人孙斌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丽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后,原告认为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代理审判员  刘晶义代理审判员  张乔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刚鸿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