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周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周琨,陈慧景,周菊堂,陈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刘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琨,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陈慧景,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周菊堂,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陈晓兰,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8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周琨、陈慧景、周菊堂、陈晓兰应承担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合计人民币3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琨、陈慧景、周菊堂、陈晓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