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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山县桥西农机经营部与平山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桥西农机经营部,平山县人民政府,杜文其,刘民生,朱银锁,刘玉芹,杜翠芹,杜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31行初46号原告:平山县桥西农机经营部,地址平山县平山镇孟贤壁大街。法定代表人:任建业(任黑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地址平山县城康乐街88号。法定代表人:董晓航,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涛,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平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三人:刘民生,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第三人:杜文其,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第三人:朱银锁,男,194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第三人:刘玉芹,女,194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第三人:杜翠芹,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第三人:杜命芹,女,1967年1月8日生,住平山县。第三人刘玉芹、杜翠芹、杜命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其,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六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俊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山县桥西农机经营部诉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民生、杜文其、朱银锁、刘玉芹、杜翠芹、杜命芹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桥西农机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山县桥西农机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焦国才审 判 员  张增芳人民陪审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