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丽华、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华,刘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华,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小柯,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芳,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李丽华因与被上诉人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丽华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丽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1元,减半收取为6745.5元,由李丽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海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小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