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与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9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10号地块一,组织机构代码:77690705-6。法定代表人邝瑞波。代表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系该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吴小龙,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乃兴,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10号地块二(F1),组织机构代码:32324833-4。关于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诉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共计38528.39元及利息。因义务人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40571.69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及佛山财产查控网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727.67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已被(2017)粤06执162号案扣划,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水木清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佩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