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金明申请执行赖坤高、米洪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明,赖坤高,米洪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余金明,男,1954年4月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赖坤高,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米洪芝,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余金明与赖坤高、米洪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