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文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文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888号原告: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泉巨永乡泉巨永村。法定代表人:许云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民,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票市中华路11号楼1单元402室。被告:付文全,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海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文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