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曾棠二与李天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棠二,李天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950号原告:曾棠二,男,汉族,1951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李天计,男,是怀集县鱼苗场老板,住怀集县。原告曾棠二与被告李天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曾棠二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身份资料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曾棠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棠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棠二负担。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