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建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建华,男,1961年6月8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80年2月6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华与被执行人吴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额较小,不要求法院冻结;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已网上布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