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余市热工元件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余市热工元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催1号申请人:新余市热工元件厂。投资人:邹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祖富,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人新余市热工元件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8日制作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本院多次通知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祖富要求其通知申请人预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费用,但申请人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内仍不预交,导致本院的公告无法在有关报纸上刊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新余市热工元件厂负担。审判员 李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