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薛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96号自诉人何某某,女,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薛某某,又名薛某甲,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6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何某某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何赛彩诉被告人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以(2016)豫0225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薛某某履行承担抚养费义务。判决生��后,被告人薛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7年6月21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身体健康,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薛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何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