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某压、黄某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压,黄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龚某压,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罗甸县。被执行人:黄某帅,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今天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龚某压与被执行人黄某帅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桂1228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压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龚某压与被执行人黄某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在2017年10月15日前赔偿龚某压6000元,二、执行费50元由我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龚某压与被执行人黄某帅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债务的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32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卢宝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