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黄宣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黄宣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03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第8-9层,组织机构代码00252752-7。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鸣、陈锁国,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宣豹,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黄宣豹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罚款15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同月28日送达。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高 洁 来源: